憂鬱症的診斷和區別診斷
診斷的臨界值
對臨床醫師而言,區分不同嚴重程度的憂鬱症和「正常」情緒變化的分別,甚至是和其它情緒性疾病的區別,比如「雙極性疾患」或是「邊緣性人格障礙」,是一個重大的挑戰。把患有憂鬱症或是其它情緒性疾病,但是尚未接受診斷或是治療的人找出來,似乎很合邏輯,也是應該積極進行的工作。因為當一個人,不管是患了疾病或僅僅是情緒困擾,就會影響他們的工作、社交能力,也會使得當事人的人生變了樣。
但是診斷上,一方面必須注重當事人的感受,須要考慮避免憂鬱症診斷對當事人的「標籤」效應;一方面診斷必須十分精確,因為診斷不同,臨床上給予的治療就不會一樣,不論是藥物治療,或是其他種類的治療,甚至醫師的態度或是心態都有影響,這些都會影響未來的治療效果,也直接決定病人未來的生活和工作、人際關係品質。加上儘管醫界和宣導團體不斷努力,但是現實生活中,一般人對於心理、或是精神疾病仍然帶有歧見,例如保險公司和雇主,雇主可能會排斥當事人,或是現實考量,為了不影響公司運作,雇主可能就會將當事人資遣;一個人失業後,更是加重病情,加重生活困境。所以如何精確診斷,避免傷害當事人的人生,臨床醫師的責任重大不可言喻。
精神科的幾種診斷條例,像是「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」(DSM-Ⅳ),蛋是憂鬱症事實上是沒有辦法那麼明確區分的,有時候是來自於診察時間太短(像是忙碌的門診,往往病人只有3分鐘時間,根本來不及陳述病情),或是來自於病人或是醫師的主觀見解(最常見是只陳述不舒服不好的情形,像是輕躁症快樂的感覺,其實也是疾病的一部分,但是有誰會認為快樂是不正常的?)。有時候在「具有臨床意義的憂鬱或是其他疾病」和「正常的心情低落」之間,很難有明確的界定。現行的NICE(英國國立臨床研究所)診斷準則指出,憂鬱症的診斷不應該過度依賴「症狀數目」,也不應只是看症狀嚴重性的量表結果(當然也不要只是用量表作診斷而已,而沒有面對面做鑑別診斷),而應該進慎地在臨床上評估病人各項功能。醫師需要依據嚴重性、持續性、存在的其他症狀、日常生活和社交功能受損等主、客觀特質,來確定憂鬱症或是其他疾病的診斷。